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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昨日下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取得开发土地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或单个拟建项目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建筑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以上的,可直接申请暂定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符合前述条件,已申请并取得三级及以下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重新申请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开发项目所在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申请资质的,可直接申请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已申请并取得三级及以下暂定资质的,也可重新申请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由1年调整为3年。除暂定资质外,二、三、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再设有效期。今年资质检查合格且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一级资质外,均予以换发新证,不再设有效期。


  另外,新审批的物业服务企业二级、三级资质证书不再设有效期,现有二级、三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予以重新核定资质并换发新证,不再设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