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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我们
 Ø灭火器的维修、再充装应由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专业单位承担。


  Ø灭火器一经开启,必须重新充装。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Ø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到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Ø手提式六氟丙烷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Ø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手提式细水雾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Ø灭火器应每年至少检查一次,超过规定泄漏量的应检修。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


  Ø手提式水成膜灭火器:5年;


  Ø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手提式细水雾灭火器:6年。


  Ø推车贮压式水成膜灭火器:8年;


  Ø手提式六氟丙烷灭火器:10年;


  Ø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Ø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Ø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Ø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灭火器有效性的外观检查:


  Ø铅封应完整;


  Ø压力表指针应在绿区;


  Ø灭火器可见部位防腐层应完好,无锈蚀;


  Ø灭火器可见零部件应完整、有无松动、变形、锈蚀和损坏;


  Ø喷嘴及喷射软管应完整,无堵塞。


  灭火器有效性的密封性检查:


  Ø二氧化碳贮气瓶用称重法检验泄漏量。灭火器的年泄漏量不应大于灭火器额定充装量的5%或50g(取两者的小值)。


  Ø贮压式灭火器应采用测压法检验泄漏量。灭火器每年的压力降低值不应大于工作压力的10%。


  灭火器有效性的强度检查:


  灭火器筒体、受内压的器头及筒体与器头的连接零件等,应按规定进行水压试验。


  Ø对于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和贮压式水和泡沫型灭火器的试验压力为:PE=1.8×PMS,且应不小于2.0MPa;


  Ø对于六氟丙烷灭火器的试验压力为:PE=1.3×PMS,且应不小于2.0MPa;


  Ø对于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水压试验压力PE=1.5×PMS。


  Ø试验中不应有泄漏及可见的变形(注:PMS为最大工作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