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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疏散设施的通用性要求?
来源: | 作者:消防公司加盟 | 发布时间: 2020-11-12 | 1221 次浏览 | 分享到: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疏散设施的通用性要求?消防公司加盟企业林峰脉提醒,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疏散设施,并保证其功能完备,完好有效。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疏散设施的通用性要求
1、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当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单独的出入口;当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单独的出入口(“应”为强制性要求,“宜”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
3、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4、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不应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紧靠门口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5、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
6、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防火门的闭门装置应完好、有效。
7、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3米。
8、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禁止在公共区域,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
9、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房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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